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建伟,苏慧,杜建峰,何瑞刚,李永贵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内0624民初2732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慧、杜建峰、何瑞刚、李永贵:本院受理原告杨建伟诉被告苏慧、杜建峰、何瑞刚、李永贵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2732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前调解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