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萍,常占胜,程霞,吴刚, 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内0103执异50号,(2019)内0103执1125号,(2021)内01执复17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常占胜、程霞、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萍与被执行人常占胜、程霞、呼和浩特市天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晓萍于2021年3月8日对本案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内01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吴刚为(2019)内0103执112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吴刚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7月20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内01执复175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并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重新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3执异299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