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铜陵市五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皖07民终23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本院受理(2022)皖07民终230号上诉人安徽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铜陵市五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宿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天为举证期限,举证期满后3日早上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