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宁高建,宁凯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14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凯峰:本院受理原告宁高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24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宁凯峰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高建借款本金2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4元,由被告宁凯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