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怀伟,裴国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147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裴国轩:本院受理原告刘怀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24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裴国轩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怀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裴国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