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春慧,董忠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1422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忠民:本院受理原告赵春慧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824民初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赵春慧与被告董忠民离婚;二、双方所生男孩赵凯璇由原告赵春慧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