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福金,冯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伟:本院受理原告赵福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环资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