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丹丹,王誉儒,王咏鹤,张敏, 辽阳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辽阳大森农牧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丹丹: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行与原审被告辽阳久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辽阳大森农牧有限公司、王誉儒、杜丹丹、王咏鹤、张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因无法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四楼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