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志敏,李再,李一滨, 赤峰中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中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赤峰中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李再、李一滨:本院受理原告张志敏诉赤峰中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辽宁中宝科技有限公司、李再、李一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