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维杰,吴春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春华:本院受理原告王维杰与被告吴春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方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警示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公告发布满60日未到本院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