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韦昭进,项杏娜,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朋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6民初594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昭进、项杏娜: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朋支行诉你们夫妻二人(2022)桂0206民初594号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百朋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韦昭进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9657.77元并支付利息5320.62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之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项杏娜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二被告承担诉讼费。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百朋人民法庭应诉(联系人:梁柳宁,联系电话:0772-7269115),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2022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百朋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