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文章,李五光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晋0213执恢143号之四,(2018)晋0202民初199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文章:李五光与你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现进入执行程序,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213执恢143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拍卖你名下位于大同市平城区操场城街云龙苑小区4号楼(原15号楼)加单元6层13号房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从公告届满之日到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自动履行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2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