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金花,王连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423民初12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连波:本院受理的李金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4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连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金花树苗货款70,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金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00元,由王连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