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启兰,王宝椿,第三人-王坤国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身体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宝椿、法定代理人王坤国:本院受理原告徐启兰诉王宝椿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3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交通费100元、营养费500元,合计613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凤城市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