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丽艳,李洋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191民初19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洋:本院受理原告安丽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19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丽艳借款17000元;二、被告李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丽艳借款17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洋负担2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收款银行:盛京银行保工支行,收款账号:0332110102000400000213603,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公告费(以实际发生的公告费票据数额为准),由被告李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