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辽, 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最高法民再84号,(2020)辽01执409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辽: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辽与被执行人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实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溪钢铁(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0)辽01执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张辽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冠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人民币13,142,621.86元及其孳息(自2020年3月16日起计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