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龙,王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1997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波:本院受理原告马龙与被告王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1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马龙房屋租金8500元及代缴的采暖费4910.0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