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霍翔,李陆云,第三人-,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 ,山西新兆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9)民初440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翔、李陆云、山西新兆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霍翔、李陆云、山西新兆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霍翔、李陆云及第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并州支行于2015年9月9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0901030050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二、被告霍翔、李陆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本金363708.21元、利息27439.47元及罚息5023.68元,本息共计396171.36元(暂计至2021年6月10日)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罚息标准予以计算)。三、被告山西新兆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晋(0109)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