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初林波,孙军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4民初143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军喜:原告初林波与被告孙军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宁0104民初14387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104民初14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军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初林波劳务费105188元,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12日期间的利息2141.37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向原告初林波支付劳务费105188元自2021年7月1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三庭81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