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妹妹,何天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天华(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前华村365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丁妹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丁妹妹诉请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原告丁妹妹与被告何天华婚生子何家亮由被告何天华带领抚养至年满十八周岁,抚养费由被告何天华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天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提交证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决定于2022年4月26日10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