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磊, 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92民初94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磊:本院受理(2022)辽0292民初94号原告大连博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自2014年7月7日起到2021年7月6日前应付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7 553元、违约金8 270元,共计15 8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