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解书元,向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304民初91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春:本院受理原告解书元与被告向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304民初91号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启用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