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辉燕, 福建金盛榕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521民初713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辉燕:原告福建金盛榕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辉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21民初7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你方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