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敏,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得利寺分理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敏:本院受理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得利寺分理处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瓦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