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淑玲,瓦房店水泥厂, 瓦房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瓦房店水泥厂:本院受理原告曹淑玲诉你、瓦房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瓦房店水泥厂于1993年8至1999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