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淑玲,瓦房店水泥厂, 瓦房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内容
瓦房店水泥厂:本院受理原告曹淑玲诉你、瓦房店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主要内容为:一、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瓦房店水泥厂于1993年8至1999年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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