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柯福春,娄殿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第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 ,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83民初394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庄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本院受理原告柯福春诉庄河市黑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娄殿朋、中国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办事处、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庄河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辽0283民初39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