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飞,聂传龙, 合肥宝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龙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龙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传龙、合肥宝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飞与被告安徽龙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聂传龙、合肥宝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