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闫少青,李志强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皖0121民初806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志强:本院受理原告闫少青与被告李志强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121民初8062号一案,原告闫少青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合计20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22日止的违约金53017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7000元(以共计279017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用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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