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饶斌,冉君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冉君伟(户籍地重庆市石柱县王场镇蛟鱼村白岩组138号附1号):本院受理原告饶斌与被告冉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饶斌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冉君伟即时偿还饶斌借款人民币82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判令冉君伟承担本案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15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