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 旬邑县厚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献县晟通建筑器材租赁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旬邑县厚贤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刘强:本院受理原告献县晟通建筑器材租赁站诉你公司及刘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廉政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