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鹏年,余儒善, 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东升建材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甘肃鹏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余鹏年、余儒善:本院受理原告张掖市甘州区东升建材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指南、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