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柳芸,覃丹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204民初20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覃丹霞:本院受理原告覃柳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204民初2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人覃丹霞归还借款500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人覃丹霞支付利息600.00元,以借款5000元为基数,按照借条约定月利率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实际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3、本案原告为维护权益向被告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交通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