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 ,云南美景公路园林有限公司 ,云南省曲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销售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302民初9239号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云南美景公路园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云0302民初9239号原告云南省曲陆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曲靖销售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销售分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送达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三被告立即将位于曲陆高速公路黄泥堡服务区上行线一侧场地5.81亩、下行线一侧场地10.36亩以及该土地上急救中心服务楼一栋等全部建构筑物、附属物返还给原告。2、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向原告返还场地之日止的场地占用损失(按照原《云南省曲陆高速公路黄泥堡服务区场地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即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为15万元/年、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19万元/年、2021年7月1日起为22万元/年,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的场地占用损失为人民币1027611.11元,此后每日增加611.11元。)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