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国强, 玉林市玉州区守信中药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1156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强: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1560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守信中药材经营部与被告林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林国强支付货款50000元给原告并支付占有资金损失费7700元给原告(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150%,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约为7700元);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