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俊,林国强,林门定葵,门定葵, 玉林市玉州区守信中药材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桂0902民初11560号,(2021)桂0902民初116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国强: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1560号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守信中药材经营部与被告林国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林门定葵:本院受理(2021)桂0902民初11663号原告何俊与被告门定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和支付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