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蔡少云,王鹏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鹏飞(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和家庄镇七一村二组48号):本院受理原告蔡少云与被告王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蔡少云诉讼请求:1.判令王鹏飞立即支付蔡少云货款人民币23000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王鹏飞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15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