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菊,梁家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家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海菊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11528元给原告;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裁定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