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汤继春,李敏,蔡超红, 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内容
汤继春、李敏: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银海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汤继春、李敏、蔡超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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