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炯华, 贵州南翼金阳光电商运营有限公司 ,贵州福来喜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南翼金阳光电商运营有限公司、潘炯华: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福来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南翼金阳光电商运营有限公司、潘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