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忠,黄忠耳,汪术强,周忠领,第三人-覃曾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1223民初3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忠领: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诉被告黄忠耳、汪术强、周忠领、第三人覃曾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桂1223民初32号。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7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