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波,宋炳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22民初17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炳泉:本院受理原告刘洋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322民初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宋炳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刘洋波借款1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洋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刘洋波已预交75元),由被告宋炳泉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