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东财, 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222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东财:本院受理原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东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款项10148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01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6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东财负担2900元,原告贺州市广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