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淼,殷小勇,杨祎飞, 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淼、殷小勇、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祎飞: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求判决被告陈淼、殷小勇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0万元,利息803818.1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暂算至2020年1月13日,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本息合计1503818.1元,并请求判令被告陈淼、殷小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等);2.请求判决被告宁夏恒信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杨祎飞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10时00分在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