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伏仓,李冠吾,刘全启,王朝卫,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221民初310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诉你与被告王伏仓、李冠吾、刘全启、王朝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22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伏仓、李冠吾、刘全启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货款146662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815元,由原告宁夏平罗县天晟砼业有限公司负担2395元,由被告王伏仓、李冠吾、刘全启负担174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伏仓、李冠吾、刘全启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