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永安,加立功,郭云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824民初207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加立功、郭云红:本院受理原告史永安与加立功、郭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824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加立功、郭云红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史永安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均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加立功、郭云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