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黄元龙,石惠霞,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黔0181民初6345号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内容
石惠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诉被告黄元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81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附判决书主文:一、被告石惠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01475.2元及违约金(以1014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0年3月14日起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68元,由被告石惠霞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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