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贾斌,王志鹏,高峰,石磊,魏青龙, 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晋0502民初238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志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的原告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贾斌、王志鹏、高峰、石磊、魏青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5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贾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晋城市城区德水恒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截止2021年7月17日的利息88933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从2021年7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高峰、石磊、王志鹏、魏青龙对被告贾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被告贾斌、高峰、石磊、王志鹏、魏青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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