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建军, 赤峰市富饶科技有限公司 ,晋州市金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内0424民初8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建军、晋州市金沃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赤峰市富饶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地址不详、邮寄的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424民初8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柒拾壹万零玖佰叁拾肆元(¥710934.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使用利息(利息以7109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12月31日起支付至本息还清止)。二、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林西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