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屈兴兵,王萍, 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临海市皓凯照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屈兴兵、王萍:本院受理安徽轻工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 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购销合同》(合同号:21AM14L0023)自原告起诉日起解除,被告一立即双倍返还合同项下定金款268551.87元 (671379. 68某20%某2)、退还货款预付款134275. 07元及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 3189.03元;2、被告二、被告三需共同对上述第1项中被 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