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家春,霍伟,杜瑞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23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霍伟、杜瑞芳: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家春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霍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家春借款1205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46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金32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本金425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郑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